福建省學位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印發(fā)《福建省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實施細則(試行)》
2021年10月
為貫徹落實《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進一步規(guī)范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完善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制度,改進結果評價,強化過程評價,探索增值評價,健全綜合評價,省學位委員會、省教育廳日前根據(jù)《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關于修訂印發(fā)<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的通知》,制定并印發(fā)《福建省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實施細則(試行)》。
福建省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我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做好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工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根據(jù)《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關于修訂印發(fā)<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的通知》(學位〔2020〕25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學位授權點是指經(jīng)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核批準的可以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學科和專業(yè)學位類別。
第三條 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分為專項合格評估和周期性合格評估。
(一)新增學位授權點獲得學位授權滿3年后,均應當接受專項合格評估。
(二)周期性合格評估每6年進行一輪次,每輪次評估啟動時,獲得學位授權滿6年的學位授權點和專項合格評估結果達到合格的學位授權點,均應當接受周期性合格評估。
第四條 專項合格評估和博士學位授權點周期性合格評估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碩士學位授權點周期性合格評估由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五條 周期性合格評估工作分為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和教育行政部門抽評兩個階段,以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為主。學位授予單位應在每輪次評估第1年底前確認參評學位授權點,確認名單報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并于第5年底前完成自我評估;學位授權點未確認參評或未開展自我評估的情形將作為確定周期性合格評估結果的重要依據(jù)。教育行政部門在每輪次評估第6年開展抽評。
第六條 學位授權點的自我評估為診斷式評估,是對本單位學位授權點建設水平與人才培養(yǎng)質量的全面檢查。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全面檢查學位授權點辦學條件和培養(yǎng)制度建設情況,認真查找影響質量的突出問題,在自我評估期間持續(xù)做好改進工作,凝練特色。
第七條 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基本程序
(一)學位授予單位要根據(jù)學位授權點周期性合格評估基本條件、《學位授權點抽評要素》和《學位授權點自我評估工作指南》,結合本單位和學位授權點實際,制定本單位自我評估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包括自我評估的組織機構、組織形式、評估方式、評估內容、時間安排和工作流程等內容。
(二)自我評估的內容包括人才培養(yǎng)、師資隊伍、學科方向、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術交流、條件建設和制度保障等。人才培養(yǎng)質量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制定的《一級學科博士碩士學位基本要求》。建立有學校特色的自我合格評估指標體系,評估標準體現(xiàn)本單位的辦學水平和研究生教育發(fā)展目標,標準和要求不得低于學位授權點周期性合格評估基本條件。
(三)學位授予單位要根據(jù)各年度研究生教育發(fā)展總體情況和各學位授權點建設情況,編制本單位《研究生教育發(fā)展質量年度報告》和《學位授權點建設年度報告》,經(jīng)脫密處理后在本單位門戶網(wǎng)站發(fā)布?!堆芯可逃l(fā)展質量年度報告》和《學位授權點建設年度報告》突出研究生教育發(fā)展和學位授權點建設的總體情況、制度建設和執(zhí)行情況。
(四)學位授予單位要根據(jù)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制定的數(shù)據(jù)標準,定期采集學位授權點基本狀態(tài)信息,加強對本單位學位授權點質量狀態(tài)的監(jiān)測,于每輪周期性合格評估的第3年和第6年的3月底前,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參評學位授權點截至上一年底的基本狀態(tài)信息。
(五)學位授予單位組織同行專家通過查閱材料、現(xiàn)場交流、實地考察等方式,對學位授權點開展評議,提出診斷式意見。同行專家一般5至7人,其中至少2人是省外專家,至少3人須具有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和博士研究生導師資格,其他同行專家須具有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和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專業(yè)學位授權點評議專家中,行業(yè)專家一般不少于專家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
(六)根據(jù)專家評議意見,提出各學位授權點的自我評估結果,自我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對自我評估“不合格”的學位授權點,一般應在自評階段結束前完成自主整改,整改后達到合格的按“合格”上報自我評估結果,達不到合格的按“不合格”上報自我評估結果。根據(jù)各學位授權點評議結果和整改情況,形成《學位授權點自我評估總結報告》。
(七)每輪周期性合格評估第6年3月底前,學位授予單位向指定信息平臺上傳自我評估結果、自我評估總結報告、專家評議意見和改進建議,以及參評學位授權點連續(xù)5年的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抽評基本程序
具有博士和碩士學位授權的學位授權點抽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未獲得博士學位授權的碩士學位授權點抽評由省學位委員會組織實施。
(一)在自我評估結果為“合格”的學位授權點范圍內,按照以下要求確定抽評學位授權點:
1.抽評學位授權點應當覆蓋所有學位授予單位;
2.各一級學科和專業(yè)學位類別被抽評比例不低于被抽評范圍的30%,現(xiàn)有學位授權點數(shù)量較少的學科或專業(yè)學位類別視情況確定抽評比例;
3.評估周期內有以下情形的,應加大抽評比例:
(1)發(fā)生過嚴重學術不端問題的學位授予單位;
(2)存在人才培養(yǎng)和學位授予質量方面其他問題的學位授予單位。
4.評估周期內學位論文抽檢存在問題較多的學位授權點。
(二)省學位委員會負責制定未獲得博士學位授權的碩士學位授權點評議方案,根據(jù)《學位授權點抽評要素》,確定評議的基本標準和要求,主要從學位授權點基本條件和人才培養(yǎng)兩方面進行評價,以人才培養(yǎng)為重點。抽評的基本標準和要求不低于周期性合格評估基本條件。
(三)專家評議以通訊評議方式為主,也可根據(jù)需要采用會議評議方式開展。每個抽評點安排不少于3名相關學科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研究生導師擔任通訊評議專家,并根據(jù)學位授權點的學科或專業(yè)學位類別具體情況,增加同行專家參與評估。評議實行本單位專家回避制。
(四)評議材料主要包括《學位授權點自我評估總結報告》、學位授權點基本狀態(tài)信息表、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教育發(fā)展質量年度報告》、《學位授權點建設年度報告》、近5年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自評專家評議意見和改進建議,以及專家認為必要的其他評估材料。
(五)評議結果。每位抽評專家審議抽評材料,對照學位授權點周期性合格評估標準,對學位授權點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評議意見,以及具體問題和改進建議。全體專家的1/2以上(不含1/2)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授權點,評議結果為“不合格”,其他情形為“合格”。評議情況、評議結果及可能產(chǎn)生的后果、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具體改進建議由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向受評單位反饋。
第九條 異議處理
(一)學位授予單位如對具體學位授權點評議結果存有異議,應按評估方案要求,向省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訴,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相關材料。
(二)省學位委員會組織專門小組進行實地考察核實。
(三)省學位委員會根據(jù)專家組評議意見及專門小組的考察報告,審議形成學位授權點的抽評意見和處理建議。
第十條 評估結果使用
(一)省學位委員會將各學位授予單位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結果作為監(jiān)測省“雙一流”建設和一流應用型本科高校建設項目的重要內容,作為研究生招生計劃安排、學位授權點增列的重要依據(jù)。
(二)學位授予單位可在周期性合格評估自我評估階段,根據(jù)自我評估情況,結合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和自身發(fā)展情況,按學位授權點動態(tài)調整的有關實施細則申請放棄或調整部分學位授權點。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在抽評階段申請撤銷周期性合格評估范圍內的學位授權點。
(三)對于撤銷授權的學位授權點,5年內不得申請學位授權,其在學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養(yǎng)并按有關要求授予學位。
(四)限期整改的學位授權點在規(guī)定時間內暫停招生,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碩士學位授權點接受省學位委員會組織的復評。復評合格的,恢復招生;復評不合格的,經(jīng)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撤銷學位授權。根據(jù)抽評結果作限期整改處理的學位授權點,在整改期間不得申請撤銷學位授權。
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保證自我評估材料的真實可信,存在弄虛作假的學位授權點,將被直接列為限期整改的學位授權點。
第十二條 各學位授予單位、組織、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評估紀律與廉潔規(guī)定,堅決排除非學術因素的干擾,對在評估活動中存在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據(jù)有關紀律法規(guī)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